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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一定不能从公司借款吗?否则要缴纳20%个税?
2019-08-26 1809

先提醒公司股东!企业不是你个人家的,随意从公司借款不还,又一家企业涉税!


一、案例  

一家私企财务总监,说公司正在面临税务稽查,现在账面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没有出现大问题,目前最大问题在于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的大额常年借款630万元一直挂账未还,而且公司无法提供该笔借款用于经营的任何证据,现在面临20%个税的巨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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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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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税提醒  

涉税提醒1:

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涉税提醒2: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必须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涉税提醒3: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建议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一年,避免涉税风险。


涉税提醒4:

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涉税提醒5:

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涉税提醒6:

下一步面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四、老板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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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定不能从公司借款吗?

那好多会计又问了:股东个人一定不能从公司借款吗?


一、回 答

这种说法不确切,股东并非不可以借款,只要与公司经营,则可以借款,而且没有期限一年的限制,真实的业务真实做账体现就可以。

比如:股东借款用于部门备用金、用于出差差旅费、用于日常用品采购等,建议保留好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如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


二、提 醒

对于个人股东的借款,与经营无关,且期限超过一年,将面临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政 策

政策1: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2: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政策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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