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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卖营业执照,法理不容!
2020-11-26 668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毛某庆和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各处罚金1.5万元、1.2万元。


2019年10月至12月,毛某庆用其身份证注册办理了3家公司,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号等证件卖给李某海,获利1.5万元。


陈某先用其身份证注册办理了3家公司,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号等证件全部卖给李某海,获利1.2万元。


经审理,富川县法院认为,毛某庆、陈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制发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毛某庆、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非法所得,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系国家机关制发的、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的证件。毛某庆、陈某为牟利,非法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他们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结合他们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他们分别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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