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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企业拿钱,切记不要顾头不顾尾,里面存在税务风险!
2020-07-28 631

案例一


王先生亲自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现在,王先生想从公司那里取钱,并以撤资的名义获得了500万元现金,并输入了王先生的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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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它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王总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100)万元* 20%= 80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和经营所得收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规定: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共同经营,业务合作等活动,并从被投资公司或合作项目,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和商业伙伴取得股权转让收益,违约金,补偿金等。合作项目的补偿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其他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适用规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违约赔偿,补偿,补偿以及个人收到的其他付款所得的总和-原始实际出资(投资)和相关税费。


案例二


王先生亲自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现在,王先生想从公司那里取钱。他以借款的名义借了500万元现金,并将其存入王先生的个人卡中,该卡目前全年都在使用。


请问:


它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王总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万元* 20%= 100万元


参考: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贷款年内不予偿还。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看作是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利分配,由个人股东计算并支付。根据被视为“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的项目征收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对投资企业个人投资者借款的管理,严格遵守生产经营中未使用的借款规定。对企业征税一年以上。


案例三


王先生投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王先生也是公司的员工。现在,王先生想从公司那里取钱。他以补贴的名义拿走了500万元现金,并输入了王先生的个人卡。


请问:


它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王总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6百万元)* 45%-181,920元= 204.18万元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第707号令)第6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个人收入的范围:


工资性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任用或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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