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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是否有增值税?不一定!
2020-06-09 757

案例一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属于同一集团下的二级子公司,甲因为经营需要,从乙无息借款1个亿。


请问:是否存在增值税的风险?


答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案例二


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是集团内下属公司,甲因为经营需要,从乙无息借款1个亿。


请问:是否存在增值税的风险?


答复: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案例三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属于同一集团下的二级子公司,甲从银行贷款1个亿后借给其他子公司乙使用,符合统借统还的标准。


请问: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案例四


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是集团内下属公司,甲因为经营需要,从乙有息借款1个亿。


请问: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复:需要交纳增值税。


参考:


(财税[2016]36号)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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