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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再免征一个费用!已缴的可申请退还!
2020-06-09 605

两部门发文明确这项费用免征,已缴的可抵减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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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正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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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要点,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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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其次并不是所有单位都涉及,本次免征2020年度的文化事业费,对于文化事业费的缴纳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二、其实早在疫情开始,个别地方就有对文化事业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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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上海市税务发布公告,对生活服务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的费额给予100%的财政补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持续到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这个政策相当于就是实际全部减免了提供娱乐服务的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用。这算是非常给力的政策,当然,现在全国政策出来后直接就给免了。



三、关于免征申报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免征收入”栏。


符合25号公告的缴费人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常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计费依据”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根据25号公告规定,本年度已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可选择:


(一)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


(二)申请退还本年已缴费款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办理退费;


(三)放弃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



五、最后,再回答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这次,到底免了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25号公告颁布,其中第三条引发了大家的热议:第三条的规定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几个缴费人,怀着激动而忐忑的心情来问,这是对全部缴费人免征,还是只对电影行业缴费人免征?


我理解是适用全部缴费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税收文件不是文章,除了一些专题制度的文件,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公告会汇集了若干条并不相关的政策,每一条政策都是一个完整的内容,不需要根据上下文去判断。


(二)本公告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对免征增值税和延长弥补亏损政策,都给出了明确的适用范围,如果第三条优惠想限制适用范围,也会明确写出来,不会突然之间变得含蓄起来。


(三)公告的标题是电影等行业,并非电影行业,而且理解政策并不需要结合文件标题。一个最近的例子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题目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初很多人认为只能是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但事实上总局后来的答疑和解读,明确了该项优惠政策面对的是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最后,再额外说一句,文化事业建设费原本缴费人就没多少,有限的缴费人群中,如果政策再把他们划分三六九等,享受不同待遇,实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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